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0951-3980078
首页 关于联合会 联合会动态 政策法规 会员介绍 会员服务 党建专区 招商公益 联系我们
联合会章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联合会 >联合会章程

宁夏鲁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鲁宁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在宁投资开发建设的山东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联合外省籍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企业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在宁夏投资开发建设及经营的会员企业提供全面服务。架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职能。树立形象,为宁夏的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是党和政府与会员企业相互联系的桥梁,是会员企业与社会各界精诚合作的纽带,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符合其需求的参观考察,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及社会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二)举行经贸洽谈,产品展销会,信息发布会等形式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寻求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广泛联系东部发达地区的商会等组织机构,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东部发达地区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外宣传会员企业的优秀事迹及会员企业的发展动向;
(六)利用会刊、网络等载体及时向会员企业提供其所需的最新的生活、经济、科技、投资等信息;
(七)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企业的困难、意见和需求,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在会员企业中倡导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九)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及在宁夏投资开发建设的山东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中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企业(法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应享受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形象;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需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坏本会形象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表决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本会所制订的工作方针、目标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及修改章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联席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联席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会长联席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1/2以上表决通过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交会长联席会会议讨论聘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罢免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人员参加,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会长不在时由秘书长行使会长职权);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协调处理本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联席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薪酬等报会长联席会决定执行;
(五)负责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员工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员工奖罚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向会长汇报本会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本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其他日常事务;
(八)换届期间,由秘书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本会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企业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 11月29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联席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