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2]9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区内外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创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宁夏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区内外和境外投资者。
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以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不治理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