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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和技术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4/5/3 18:13:41 | 浏览次数:2288

 

引进人才和技术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国内高层次科研人员来宁夏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宁夏转化和创业。

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担保机构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归国留学人员来宁创业,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创业若干规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暂行办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实施“国内引才312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发挥的作用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海外创新团队,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放的科技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引进的国内外高层人才,两年内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现有职称、资历、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的限制。

第三十条  加快建立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允许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中介直接引荐我区以外的投资者投资符合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自治区鼓励类的“五优一新”等重大产业项目并最终促成落地,年度到位资金超过1亿元的,可享受最低5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数额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第三十三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十五条  工业项目利用荒山、荒地、沙地、戈壁等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年度中预留15%,专项用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在10亿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实行“点供”。鼓励企业开发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凡招商引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企业,享受自治区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凡是引进符合国家或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对全区及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优势产业集聚或者产业带延伸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且引进项目资金到位率高、项目投资强度大并获得自治区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给予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奖励。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可以依法进行扩区调位,由所在地政府修编开发区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