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
第一章 总 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自治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政税收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工资,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