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创业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的创业,适用自治区有关全民创业的优惠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地区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第八条 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可以平等进入。
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电力、石化、通信、金融服务等行业和旅游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建设、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科技研发、技术咨询等领域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在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鼓励和引导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
第九条 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以外,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在登记后的三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年内缴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条件。
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协作配套和产业集聚化发展。对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和产业集聚化发展的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统筹规划和安排。
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一条 鼓励法人或者个人依法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创办的;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人数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
(四)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外地来宁夏投资创办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主、应聘的高等院校毕业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本自治区落户。